案例张某结婚以前个人按揭购置一套房地产,产权证登记为张某。张某与李某结婚,张某因为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因为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向法院起诉需要李某、张某一同偿还欠款。(该案件焦点:结婚以前张某个人购房能否用来偿还夫妻一同债务)看法第一种看法结婚以前个人购房不可以用于偿还夫妻一同债务。结婚以前个人购房、产权证上署一人名字,应认定为结婚以前个人财产。虽然,结婚以后是由双方承担按揭款,也不可以认定是夫妻一同财产。即便是一同债务,也不可以以该房子偿还。第二种看法结婚以前个人购房可以用于偿还夫妻一同债务。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结婚以前个人购房、产权证上署一人名字,应认定为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即便结婚以后是由双方承担按揭款,也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不以还款行为改变其物权属性。作为夫妻一同债务,其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对一同债务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人,其个人财产也应用于偿还一同债务。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作者: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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