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6日,老张因做买卖需用资金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借款期间,老张以我们的一套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老张和老陈长期不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法倡导权利。
2023年2月十日,老张向法院起诉,需要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子所有权证,老陈辩称事实属实,但老张不还钱之前,不会配合办理抵押注销。
法院经审理觉得,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6日,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中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老陈未举证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存在暂停或中断等情形,故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届满。《中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老陈未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老张诉请老陈帮助其办理注销房子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其返还上述房子所有权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向法院倡导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存在暂停或中断的情形,但最长一般低于20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其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9.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老陈自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其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老张也未主动联系其还钱,可以证实其倡导债权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且其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亦未行使抵押权,故法院对老陈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引使用方法条
在此提醒大伙,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请注意保存证据并准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