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把握“户”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偷窃”的“户”讲解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面相对隔离的生活场合,包含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子、牧民的帐篷与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合的渔船等。对于行为人而言,此住宅有无人居住并不需要其有着明确的认知,只须其对此住宅是供人居住的场合这一性质是明知的即可。无人居住的住宅仍然具备“户”的生活性、封闭性特点,并不会由于有无人居住而改变,仍应视为“户”。
(二)行为人推行了入“户”行为
“入户”主要有如下几种方法:一是翻窗(墙)而入。这是比较传统的偷窃犯所使用的入户形式。二是溜门撬锁而入。这也是比较传统的入户形式,不过一般需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开锁本领。三是欺骗方法而入。比如行为人通过冒充军警、营销推广员或者是修理职员等,获得被害人的信赖进人户内。四是以伸入方法入户。即行为人部分身体进入户内或者身体没进入户内,而是借用某种工具窃取户内财物的行为。如行为人借用一些绳子、竹杆、钩子等,从户内窃取财物。
(三)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是推行偷窃
怎么样区别入户偷窃和入户后临起意偷窃?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入户的时间。行为人入户的时间对于判断入户的非法性起着尤为重要有哪些用途。“夜入民宅,非奸即盗”等民谚均是历代防盗经验的总结。行为人深夜潜入被害人家里,其入户目的的正当性减弱,其实偷窃犯罪行为的盖然性相对增高。二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假如行为人与被害人平常互不往来,甚至彼此不认识,则行为人入户目的非法性增强。三是行为人供述的入户目的合理程度。依据知识及普通人的判断,行为人所供述的入户目的合理性越高,其入户目的非法性越低。四是被害人对住所的安全保障程度。比如,被害人家里大门紧锁,行为人翻墙而入,其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增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