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与爱人赵小姐在办离婚的过程中,在房子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高先生觉得,在他们结结婚以后,他曾拿出结婚以前的大多数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赵小姐从爸爸妈妈处继承下来的,经过6年多的一同生活,应属双方一同财产。但,高先生的爱人觉得虽然高先生确实出资装修房子,但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屋是她爸爸妈妈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理由分给高先生一部分。
其实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很简单,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子是赵小姐的个人财产,高先生无权对该房子倡导权利。但高先生提源于己用结婚以前财产装修房子的问题,在两人离结婚以后,赵小姐应就房子装修具体状况对高先生进行经济补偿。但本案又是非常具备代表性的,离婚案件之所以看上去纷繁复杂,主要就是出于离婚时出现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纠纷。怎么样防止离婚时发生房地产纠纷?从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来看,进行结婚以前财产公证或律师见证是防止或降低离结婚以后发生房地产纠纷最好的方法。
结结婚以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或见证,经过公证或见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同。但现在,不少男女朋友对是不是要进行结婚以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觉得它不但会干扰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将来婚姻生活没把握的表现。其实不然,怎么样认定结婚以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常常争议的焦点。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或见证能够帮助明确结婚以前财产的数目、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靠谱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非常有裨益。
当然,可以办理结婚以前财产公证或见证的人并不只限于未婚夫妻,已婚夫妻也可办理结婚以前财产公证或见证,只是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结婚以前财产,而不涉及结婚以后双方获得的财产。未婚夫妻因为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没有一同财产的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办理此项公证,就要获得配偶的完全赞同和充分支持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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